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
(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从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大概是说: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但是,
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由于当时公告争议性较大,海关总署对此还特别出了政策解读
“所以,跟个人携带/邮寄物品并没什么关系。”
“携带自用物品不超过5000元可以免税,这个是真的嘛?”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这5000元人民币需要满足3个条件,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凡事总有例外
旅客15天内进出境大于一次的话,就没有免税额度了;
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烟酒制品可以参考海关总署2007年72号公告)
“那如果超过了5000元人民币呢?”
据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怎么理解呢?”
如果你买了境外二线的化妆品、衣服、包包等(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刚好超过了5000元,那么,你可以选其中一样进行征税。
如果你只带了1个某C家的包包,只要它是5000元up的那种,这个包包就要全额征税。
“那征税的话,税率怎么算呢?”
海关对进境个人物品征税的主要依据为海关总署2012年15号公告,邮寄物品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均使用该规定。
“讲了也不少了,所以,目前,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没有出台 任何所谓的‘新政’,如有任何新的政策变动以海关总署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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