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进口监管,自2015年7月1日起,海关对部分航空器商品编码做出调整:
(一)原8802110000:空载重量≤2吨的直升机,拆分为两个编码:(1)8802110010: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无人驾驶直升机(两用物项和出口管制的);(2)8802110090:其他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直升机。
(二)原8802200010: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拆分为两个编码:(1)880220001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2)8802200019:其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
调整后,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无人机包括:
8802110010: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无人驾驶直升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
880220001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
8802200019:其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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