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深圳市中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咨询服务热线:86-755-25405488 | 25402931

政策公告

首页 >> 资讯动态 >> 政策公告 >> 正文

【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4号
2015-12-11 11:00:24 浏览次数: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等9个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有关产品清单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5号附件6。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货物并申请享受零关税(即特惠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3”,并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0号)的相关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日

 

本文转载自:

Copyright © 2021 深圳市中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省罗湖区爱国路1002号外贸轻工大厦1110号  ICP备案号:粤ICP备14100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