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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4号
2015-12-24 10:52:34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4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该附件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注:附件内容请关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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