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动态 >> 政策公告 >> 正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6年7月13日
本文转载自: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2号 下一篇:法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9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21 深圳市中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省罗湖区爱国路1002号外贸轻工大厦1110号 ICP备案号:粤ICP备14100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