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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产地证业务常见问题汇总(一) |
2015-04-07 10:58:05 浏览次数: |
1、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的申请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般为具有进出口权的出口货物发货人(一般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宁波保税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批准文件》的企业,如: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三资企业等)。
2、哪些出口货物可以向我国申请原产地证?
答:在中国完全获得的出口货物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参与生产,但在中国完成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出口货物,具体参照各类原产地证书的签证要求。
答: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主要有13类:一般原产地证,普惠制原产地证,《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秘鲁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冰岛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瑞士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
4、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在上海市,办公场所在北京市,应在哪个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产地证备案登记手续?是否可以在国航办申请签证?
答:企业一般应在工商注册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即该企业应在上海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保税区企业也可根据实际办公地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企业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非辖区办理产地证签证业务的,可先向工商注册地的签证机构进行备案,再申请变更签证、领证机构,但需向原签证机构提交《变更产地证签证机构、领证机构申请表》,经原签证机构、拟变更签证机构审核同意后,即可在拟变更签证机构办理签证、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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